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Landscape and Forestry Greening Association。缩写:XLFG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在本市的园林、林业企事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为规范园林、林业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促进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是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15号之2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开展技术咨询、培训、交流;制定实施行业标准、苗木信息、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评定、信用评价实施;参与政府有关行业决策的论证及相关委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园林、林业企事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应有2/3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日常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本会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及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可担任会长但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1名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开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批重要财务支出;
 (五)决定届内增加副秘书长的任命;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自主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行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本会组织技术服务性收入的,其支出主要用于相关的技术服务及技术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 22 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