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园林行业自律公约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自律公约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园林绿化行业的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返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五条 协会对公约的管理职责为: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和处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惩罚。严重者,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园林工程质量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相关园林施工企业不实行安全质量承诺制度的;
第七条厦门市园林与林业绿化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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